中国容积党章程(中容二大修改)

2023/12/23 新征程 共 2389 字,约 7 分钟

(2022年11月20日中容一大首次通过,中容二大进行部分修改,2023年11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容积党的基本纲领,是彻底推翻现有的国土面积化体系,建立一个全新的国土容积化体系。

第二条 中国容积党当下的中心任务是在同时进行广泛宣传和建设班级。

第三条 中国容积党是由先进知识分子所组成的。

第四条 中国容积党以黄健博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五条 中国容积党全党必须坚持国土容积化体系思想、新联社会主义。

第二章 党员

第一条 全体承认黄健博思想,承认容积党章程,并自愿加入中国容积党的人员,都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容积党员。

第二条 申请入党者,必须由至少一名党员介绍,必须由党支部通过。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更高级领导机构接收。

第三条 中国容积党员必须做到:

(1)活学活用黄健博思想。

(2)为实现国土容积化而奋斗。

(3)有团结大多数人的能力。

(4)有介绍新人员入党的能力。

(5)忠于中国容积党,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第四条 党员有交党费的义务。党费为每星期十元人民币。

第五条 在党人员无须上交党费,但未交党费金额会被记录。

第六条 申请退党人员必须补齐未交党费后才可退党。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一条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第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以下职权:

(1)决定党的方针、路线、任务等。

(2)发布、解释党的文件。

(3)修改党的章程。

(4)决定联邦的发展道路。

(5)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总书记等职务。

第三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简称党中央、中容中央。

第四条 党代会由中容中央总书记主持,总书记需要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免职务,授予党的荣誉称号,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五条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央委员会通过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代替行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权力。

第六条 中央政治局忠实坚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忠实执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七条 中央政治局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中央日常领导机关。

第九条 中国容积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是党的中央宣传部门,由中央委员会领导,进行中国容积党的宣传工作,实行书记负责制。

第十条 中国容积党中央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小组是党的最高建设部门,由中央委员会领导,负责班级的建设工作,实行委员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中国容积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部门,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但服从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实行委员长负责制。

第四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一条 党支部、党总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任何存在至少一名党员,至多40名党员的地方,都可以向党总支部申请建立党支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建立。

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大会随党支部建立而建立,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部委员会织要高举黄健博思想的红旗,进行下列任务,行使下列职权:

(1)向所有人宣传国土容积化体系思想、黄健博新时代联邦特色社会主义。

(2)执行党总支部、上级党委 、党中央的决议。

(3)建设班级。

(4)接收党员。

(5)对党员进行监督,教育。

(6)选举或罢免支部书记等职务。

第五条 总支部至少由两个支部、至多十个支部组成。

第六条 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代表大会随党总支部建立而建立。

第七条 单独存在的支部应加入已有的总支部,或同其他支部成立新的总支部。

第八条 党总支部由上级党委建立。

第九条 党的地方组织要高举黄健博思想的伟大旗帜,进行以下任务:

(1)建设、管理下属党支部。

(2)向所有人宣传黄健博思想。

(3)执行上级党委、党中央通过的决议。

(4)建设班级。

(5)在特殊情况下接收党员。

(6)选举或罢免总支部书记等职务。

第五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一条 党的省、市、县(区)、校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是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条 没有必要时,可以不设立县级及以上党的委员会。

第三条 校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建设、管理下属党总支部。

(2)向所有人宣传黄健博思想。

(3)建设学校。

(4)通过各类相关决议。

(5)选举产生或罢免党委书记等职务。

第四条 校级以上党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建设、管理下属党委。

(2)向所有人宣传黄健博思想。

(3)建设学校。

(4)通过各类相关决议。

(5)选举产生或罢免党委书记等职务。

第六章 党内处罚

第一条 党内处罚一般包括:警告、记过、停职、勒令离党、开除党籍。

第二条 支部可以对该支部下属党员除以警告、记过的处罚,并应上报所属的总支部。

第三条 总支部委员会可对下属党员除以勒令离党的处罚,对领导除以停职处罚,并应上报党中央。

第四条 证据确凿的叛徒、内奸、坚持国土面积化者、个人野心家、阴谋家、两面派应开除党籍,被开除党籍者不得再次入党。

第五条 开除党籍的问题只能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对曾被要求离党人员重新入党问题,应由总支部委员会处理。

第七章 投票

第一条 任何层级的党的代表大会,任何层级的中央委员会,都必须以投票的形式进行对决议的采纳和实施。

第二条 所投票的类型包括:赞成、反对、弃权。

第三条 对于实施型的投票,实施要求赞成人数达到该层级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选择型的投票,选择要求赞成人数达到该层级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无法参加会议的党代表自动弃权。

第八章 接收党员

第一条 支部书记向申请入党人员说明党章的大致内容,并带领其进行宣誓。

第二条 入党誓词为:我志愿加入中国容积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实现国土容积化奋斗终身,永不叛党。

第三条 入党誓词可在不影响其大意的条件下稍作改动。

文档信息

Search

    Table of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