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容积党章程

2024/09/15 新时期 共 2644 字,约 8 分钟

(中国容积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通过)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国容积党的基本纲领,是彻底推翻现有的国土面积化体系,建立一个全新的国土容积化体系。

第二条中国容积党当下的中心任务是在同时进行广泛宣传和建设班级。

第三条中国容积党是由先进知识分子所组成的,是中国知识分子先锋队。

第四条中国容积党以黄健博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五条中国容积党坚持建设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努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第六条中国容积党与中国共产党、中国少年先锋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永远处于统一战线,并且欢迎共产党员、少先队员、共青团员加入中国容积党。

第七条中国容积党矢志不渝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章党员

第一条全体承认黄健博思想,承认容积党章程,没有加入任何其他党派的,并自愿加入中国容积党的人员,都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容积党员。

第二条申请入党者,必须由至少一名党员介绍,必须由党支部通过。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更高级领导机构接收。

第三条中国容积党员必须做到:

(1)活学活用黄健博思想。

(2)为实现国土容积化而奋斗。

(3)有团结大多数人的能力。

(4)忠于中国容积党,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第四条党员有交党费的义务,由中容中央组织部确定金额。

第五条在党人员无须上交党费,但未交党费金额会被记录。

第六条申请退党人员必须补齐未交党费后才可退党。

第七条 支部书记向申请入党人员说明党章的大致内容,并带领其进行宣誓。

第八条 入党誓词为:我志愿加入中国容积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实现国土容积化奋斗终身,永不叛党。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一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第二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以下职权:

(1)决定党的方针、路线、任务等。

(2)发布、解释党的文件。

(3)修改党的章程。

(4)决定联邦的发展道路。

(5)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总书记等职务。 

第三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央委员会通过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代替行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权力。

第四条中央政治局忠实坚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忠实执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五条中央政治局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中央日常领导机关。

第七条中容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应进行集体学习,努力解放思想,努力实事求是,努力与时俱进

第八条中国容积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是党的中央宣传部门,由中央委员会领导,进行中国容积党的宣传工作,实行书记负责制。

第九条中国容积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是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服务的办事机关,主要负责中容中央文秘、会务等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中国容积党中央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是党中央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中央在统战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第十一条中国容积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主管人事、党建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是党中央在党的组织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实行书记负责制。

第十二条中国容积党中央发展和改革小组是党的最高建设部门,由中央委员会领导,负责班级的建设工作,实行委员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中国容积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部门,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但服从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实行书记负责制。

第四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一条党支部、党总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任何存在至少一名党员,至多40名党员的地方,都可以向党总支部申请建立党支部,特殊情况下可向更高级党组织申请。

第三条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大会随党支部建立而建立,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部委员会织要遵循党的方针,高举黄健博思想的红旗,进行下列任务,行使下列职权:

(1)宣传黄健博思想。

(2)执行党总支部、上级党委 、党中央的决议。

(3)建设班级。

(4)接收党员。

(5)对党员进行监督,教育。

(6)选举或罢免支部书记等职务。

第五条总支部至少由两个支部、至多十个支部组成。

第六条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代表大会随党总支部建立而建立。

第七条单独存在的支部应加入已有的总支部,或同其他支部成立新的总支部。

第八条党总支部由上级党委建立。

第九条党的地方组织要高举黄健博思想的伟大旗帜,进行以下任务:

(1)建设、管理下属党支部。

(2)宣传黄健博思想。

(3)执行上级党委、党中央通过的决议。

(4)建设班级。

(5)在特殊情况下接收党员。

(6)选举或罢免总支部书记等职务。

第五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一条党的省、市、县(区)、校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是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条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设立党的委员会,由党中央直辖总支部。

第三条校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建设、管理下属党总支部。

(2)向所有人宣传黄健博思想。

(3)建设学校。

(4)通过各类相关决议。

(5)选举产生或罢免党委书记等职务。

第四条校级以上党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建设、管理下属党委。

(2)向所有人宣传黄健博思想。

(3)建设学校。

(4)通过各类相关决议。

(5)选举产生或罢免党委书记等职务。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一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第二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第三条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四条党的干部通过领导机关任命或者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党的干部的任命应在领导机关内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党的干部的选举应在该组织内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

第七章党内处罚

第一条党内处罚一般包括:警告、记过、停职、勒令离党、开除党籍。

第二条支部可以对该支部下属党员除以警告、记过的处罚,并应上报所属的总支部。

第三条总支部委员会可对下属党员除以勒令离党的处罚,对领导除以停职处罚,并应上报党的地方组织。

第四条证据确凿的叛徒、内奸、坚持国土面积化者、个人野心家、阴谋家、两面派应开除党籍,被开除党籍者不得再次入党。

第五条开除党籍的问题只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对曾被要求离党人员重新入党问题,应由总支部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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